铜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凡达到授予标准,均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院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由院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各系主任及专家教授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2.审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处理和裁决本校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设专门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办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其悔改表现的认定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3.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在学期间累计有4门或六次必修课经补考才及格者;
5.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6.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工作办理程序
第九条 所在系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各系统一填写《铜陵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统一填写《铜陵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对各系的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进行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授予或不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的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凡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未授予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本院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