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2-11-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督导工作,促进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有效运行,加强对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的监控及信息收集、整理、反馈与教学状况的及时评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教学督导组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督教、督学、督管,是主管院长领导下的教学检查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由专、兼职督导员构成,一般为15~20人,设组长一人。教学督导组人员由学院一年一聘(可以连聘)。

第四条  专职督导员由院领导从热心于教育事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身体状况良好,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退休教师中聘任。兼职督导员由各系(部)从本单位教师中推荐,报呈院领导聘任。兼职督导员应热爱教学工作,公正无私,乐于奉献,原则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并获得过优秀教学质量奖。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的职责

1.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研、专项评估等活动。

2.以个人单独听课为主要形式,辅以检查教师教案、备课笔记等,以了解教师课堂教学状况、评价教学效果。听课时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课后要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督导员负有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高的义务。

3.以专题调研、检查、专项评估等活动形式,协助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对各系(部)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师课外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等工作进行了解,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在督导工作中如发现重大问题,督导员应及时向主管院领导、督导组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反馈,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5.专职督导员每学期工作量为听课30节。兼职督导员每学期工作量为听课15节(其中本系10节,外系5节)。学院或督导组安排的调研、检查、专项评估等工作,可适当折算成工作量。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和相关部门需要协办的工作。

7.参加教学督导组召开的会议。

8.每学期末撰写听课情况小结进行交流,与听课记录一并交送教学督导组存档。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的权利

1.有权随机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2.有权查阅或调阅系(部)及教学行政部门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资料。

3.有权组织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

4.列席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工作会议。

5.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七条  专职督导员依据学院规定,每学期末发放相应酬金。兼职督导员按其工作量直接计算成教学工作量,按课时酬金期末一并发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组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