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以及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2 浏览次数:

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文件


 学位[2003]01号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以及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精神,全省普通高校(包括部委属高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省学位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制定了《安徽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见附件一)。请各有关高校尤其是新建本科高校按照《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要求,立足建设,加快发展,并结合迎接教育部开展的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推动学位的教学建设与改革。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要于该本科专业有第一届毕业生的当年3月底前,填写《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表式见附件二),连同学校申请报告各一式五份,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获得批准后,该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才能被授予学士学位,未获授权的本科专业应届毕业生,应由其毕业学校负责联系就近向该专业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此项工作属年度常规工作,今后不再另行通知。逾期申报者当所不再受理。
省学位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各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检查和评估,对不能保证所授学士学位质量、未获授权擅自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撤消其相应专业或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和追究相关责任。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附件1: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工作办法.doc

         附件2: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表式).doc